民法中的举重以明轻

甲、乙、丙、丁共有1套房屋,各占1/4,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。甲、乙、丙未经丁同意,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。关于甲、乙、丙与戊的行为及其效力依据,认定该租赁行为有效,并不困难,关键是判断有效的依据是什么?要搞清楚,租赁不是处分行为而是负担行为,与无权处分规则没有联系。之所以认定该程赁合同有效,主要基于这样一个逐辑推导:即如果是买卖合同,也是有效的(甲、乙、丙合计达到超过2/3以上的份额了,为有权处分,行为有效;再退一步,即便是无权处分,合同也是有效的);既然如此,比买卖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轻的租赁合同(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),当然应该有效,此之谓举重以明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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